关于第14815802号“ZOREHOM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03 11:38:2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80
关于第14815802号“ZOREHOMM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6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6日对第14815802号“ZOREHOM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公司,“ZARA”、“ZARA HOME”为其主要商标标识,在全球包括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ZORE”与申请人在先第1940860、国际注册第752502、第11915268号“ZARA”商标、国际注册第834842号 “ZARA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高度相近,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ZARA”、“ZARAHOME”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极易在市场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和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释义摘页;相关商标局及商评委行政裁定;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品牌排名情况;引证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审计报告、纳税证据;申请人世界范围内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证据;申请人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异议获准注册。2、争议商标的使用并未带有任何欺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知名度和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书及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委补充提交了相关行政裁定、百度百科排行榜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 、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25类服装、女士、男士和儿童成衣等商品上获商标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毛衣、服装、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女士、男士和儿童成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ZOREHOMME”与申请人四件引证商标的“ZARA”、“ZARA HOM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