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2113号“先锋SINGFU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03 11: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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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62113号“先锋SINGFU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62号
申请人因第1362113号“先锋SING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W011835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提交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明显。复审商标基于申请人的经营理念、品牌发展的需要而申请注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2、复审商标注册证及地址变更证明、续展证明;3、商标局《关于第1362113号第12类“先锋SINGFUN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三轮运货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涉及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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