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01607号“古老山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03 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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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01607号“古老山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7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9日对第18001607号“古老山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很有知名度的第5206105号“老山城”、第112191号“山城及图”、第4336942号“山城1958及图”、第5206096号“新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山城啤酒”产品介绍;申请人“山城”啤酒所获荣誉;申请人“山城”商标注册情况;商评字(2004)第2778号关于第3476344号“山城”商标争议商标裁定书;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2010年11月20日经核准,上述引证商标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古老山城”与申请人四件引证商标“老山城”、“山城及图”、“山城1958及图”、“新山城”的显著部分均为“山城”,争议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委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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