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6238号“舍粒子拉非SHELIZILAF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52号
申请人因第20796238号“舍粒子拉非SHELIZILAF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舍利子”是指佛陀或高僧遗骨火化后结成的珠状结晶,在佛教中受到尊重和供奉,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葡萄酒、朗姆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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