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28346号“依帕内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37号
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对第9328346号“依帕内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IPANEMA”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IPANEMA”、“依帕内玛”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的上述两商标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在鞋类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4760413号“IPANE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IPANEMA”商标和“依帕内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IPANEMA”商标域内外商标注册信息、网络对“IPANEMA”品牌的介绍、申请人“IPANEMA”品牌凉鞋在全球的宣传及在中国的销售资料、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及其相关品牌介绍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