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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42139号“汉典WAYSID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03 08: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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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42139号“汉典WAYSID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市爱立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42139号“汉典WAY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010号决定,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3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41类教育、幼儿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市场调查及大量走访,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市场中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不真实性,调查发现复审商标一直闲置中,并在兜售复审商标。另外,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商标局认定的事实与决定无异议,认为商标局认定的事实清楚,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国家域名注册证书、域名信息查询页面截屏;2、汉典商学院、汉典网微博、汉典字词典网、汉典社区页面截屏;3、汉典商学院品牌联盟合同、被许可人出具的证明信;4、汉典网络培训咨询服务协议书、发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页面截屏、借用票据证明、好评信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域名注册作为使用证据不成立。二、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品牌推广的网站截图”存在严重造假,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无法找到相应的网页。三、证据“汉典网的微博截图、汉典字典网站截图、汉典论坛”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教育、幼儿园服务项目上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另外,汉典网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联关系,其是否使用也与复审商标无关。四、所谓的“汉典商学院品牌联盟合同”实为无效合同,此合同存在较多不合理的问题,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依照被申请人提交的造假网页也可以推断此合同存在造假的可能。五、汉典商学院品牌联盟合同无法实施,被许可人不具备教育资格,复审商标真实使用的可能性为零。六、所谓的品牌被许可人昆明创博咨询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书、发票、借用票据证明、好评信等大部分为造假,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链不完整、证明事实缺失,被申请人纯粹为了应对案件而专门造假。七、被申请人的不诚信是一贯的,其名下申请或注册的大部分商标均为抄袭或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其注册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其为保持商标继续有效不惜大量伪造使用证据,其恶劣行为应当给予严惩。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域名、网页提交的相关查询资料;2、针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提交的相关介绍;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出售商标的相关资料;4、申请人关联企业相关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1年7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翻译、(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经营彩票、摄影服务上。2016年5月11日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教育、幼儿园两项服务上的注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2017年2月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010号决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委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委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1类教育、幼儿园两项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可以证明其许可昆明创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昆明创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网络培训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而本案复审的教育、幼儿园两项服务与上述网络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形成了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教育、幼儿园两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商标法的各条款承载着不同的功能,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设置是为了督促商标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避免浪费资源,而不是为了遏制恶意抢注。因此,该条款的使用并不以诉争商标是否有恶意注册情形为前提,申请人如果不认可使用证据的效力,应当提交反证加以反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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