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4345号“上品艾SHANGPIN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3 08: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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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04345号“上品艾SHANGPIN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13号
申请人因第20704345号“上品艾SHANGPIN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其整体具有显著性,并未体现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上品艾”及其拼音“SHANGPINAI”和图形组成,其中“上品艾”整体含义易使人理解为上等的“艾”。因“艾”是一种草本植物,具有止血、消炎等作用,因此,以“上品艾”文字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甘草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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