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6354号“WRX 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1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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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6354号“WRX 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19号
申请人因第20846354号“WRX 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85981号“中威太极武术馆ZHONG WEI TAI JI WU SHU GUAN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80491号“国际传统武术联合会GUOJICHUANTONGWUSHULIANHEHUI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61691号“少年豪杰SHAO NIAN HAO JIE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72506号“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17322号“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48768号“W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贵委待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四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注册,经商评字(2017)第000011883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于2017年11月6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2、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外文“WRX”和“武及图”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武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武及图”相比较,均含“武”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WRX”文字与引证商标六“WRX”文字相比较,其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体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第41类体育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1类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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