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6416号“行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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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6416号“行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20号
申请人因第20936416号“行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49647号“知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81363号“行知课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64463号“行知职业评价网 www.vaae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64846号“行知现代学徒班 XTB.FAIRV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62608号“行知网 XZ36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申请人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易使人认读为“行知”,与引证商标一“知行堂”、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行知网”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工程学;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第42类科学研究;测量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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