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7441号“玩股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0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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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7441号“玩股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32号
申请人因第20907441号“玩股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识别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玩股趣”易使人理解为与玩股票有关等,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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