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6123号“寻找他乡的美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2 0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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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6123号“寻找他乡的美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33号
申请人因第20906123号“寻找他乡的美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寻找他乡的美食”指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对上述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或说明,而不会将其当作商标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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