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76674号“Commercial
Elect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96号
申请人因第21376674号“Commercial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666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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