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042391号“质造 KUAICHUANMAD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01 16: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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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42391号“质造 KUAICHUANMAD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78号
申请人因第9042391号“质造 KUAICHUAN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742号决定,于2017年04月2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在相关商品上申请人一直使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产品及包装图片;2、授权经销协议;3、合作协议、发票、现场图片;4、效果图与办公用品设计及加工节译、汇款凭证及发票;5、授权书及淘宝页面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改动嫌疑,答辩人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显示其擅自将注册商标的英文部分划去,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组成元素,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月11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授权经销协议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伟思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中的合作协议、发票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证明上海伟思日用品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在2013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寅君
谭诗小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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