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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65116号“淘铺兔 TOP TU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01 16:30:03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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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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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65116号“淘铺兔 TOP TU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81号

   

  

申请人:万利(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金域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月26日对第18065116号“淘铺兔 TOP TU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陶板等低碳环保节能型建材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申请人的第7924739号“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相关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认证证书、所获荣誉、广告宣传、媒体报道、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自身“淘铺兔”系列品牌的防御性保护注册,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注册证、版权登记证;
  2、被申请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广告宣传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广东佛山鹰皇陶瓷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于2009年12月18日在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3月8日被核准注册。2012年3月13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万利(中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9月16日,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万利(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淘铺兔”、字母组合“TOP TUU”以及抽象的兔子头部造型的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为字母组合“TOP”,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整体区别明显,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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