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41682号“赛思科 CESC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7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0日对第12741682号“赛思科 CES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209247号“CI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21927号“CIS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思科”、“CISCO”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第3999024号“思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05135号“CIS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符合法驰名商标的条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翻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进行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传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母公司主体资格及申请人隶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查询结果;有关思科产品的网页介绍;有关思科植根中国本土的网页介绍;思科公司及其产品荣获奖项;“思科”、“CISCO”在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思科公司在《计算机世界》、《中国经营报》等杂志、互联网及电视媒体上投放的部分广告;相关裁定;申请人在台湾被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已经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且已在中国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更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复印件):金山词霸释义、商标注册信息、争议商标使用的照片、宣传手册、韩文宣传页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3年16月13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异议程序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