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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63801号“四川泛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ICHUAN FAN-MEI EDUCATION INVESTMENT GROUP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1 16:03:34    0670网络整理    4104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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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63801号“四川泛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ICHUAN FAN-MEI EDUCATION INVESTMENT GROUP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49号

   

  

申请人:四川泛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63801号“四川泛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ICHUAN FAN-MEI EDUCATION INVESTMENT GROUP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94395号“泛美空中家教 FAMILY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8306号“泛美视业 FINE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4445247号“泛美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3、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合法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1、依据我委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均为“泛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教育等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教育等三项服务以外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七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七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公司全称的中文和英文构成,以此形式做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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