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5975号“HA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49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5975号“HA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867039号“光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ALO”可译为“光环”,与引证商标含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海用雷达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