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16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1 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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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16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57号
申请人因第20981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54645号“菲奥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8925775号“梵丽瑜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产生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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