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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6923号“IIM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28 15:53:09    0670网络整理    261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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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6923号“IIMB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61号

   

  

申请人:四川家总管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6923号“IIM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结合申请人的服务特点而命名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顶级域名证书;2、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BANK”常译为“银行”,“银行”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与申请人名义“四川家总管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领养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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