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87579号“打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33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对第12387579号“打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378852号“打望 Looking f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2月6日被撤销,在引证商标一被撤销一年内,不应对争议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54677号“打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通俗的流行用语,且并未经过大量使用,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及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
2、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商标许可使用说明》;
4、百度搜索“打望”的相关信息;
5、相关图片;
6、“打望”火锅店的媒体报道材料、广告合同及荣誉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被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商标权利。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完全相同,共存于市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