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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04687号“QTT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2-28 15:38:55    0670网络整理    271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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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04687号“QTT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策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如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04687号“QTT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754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静脉曲张用长袜;弹力长袜(外科用);医用紧身胸衣;束腹紧身胸衣;矫形用物品;下腹托带;矫形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质证,对该使用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根据网络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静脉曲张用长袜;弹力长袜(外科用);医用紧身胸衣;束腹紧身胸衣;矫形用物品;下腹托带;矫形鞋商品上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没有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的撤销申请行为属恶意。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增值税发票;2、网络平台合作运营协议及补充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该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的有关卷宗,内有申请人曾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3、销售记录;4、商标使用授权协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0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静脉曲张用长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6日。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从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证据1的发票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不能证明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2的协议及补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证据3的销售记录未显示使用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的授权协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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