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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00460号“KPA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03号
申请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科氏滤膜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2日对第18600460号“KPA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70444号“QP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1年9月16日申请,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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