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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552530号“JORG HEIN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24 15: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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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552530号“JORG HEIN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91号

   

  

申请人:乔治海茨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552530号“JORG HEIN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3557957号“娇洛瑞 JORG HEI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将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获准注册,该商标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JORG HEINZ”字母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扣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耳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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