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8997号“乾隆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4 1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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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8997号“乾隆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49号
申请人因第20918997号“乾隆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510514号“乾隆长寿养生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27829号“乾隆帝王养生 QLDW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63793号“乾隆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78709号“乾隆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汉字数量、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使用服务不属类似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误认。况且,引证商标二未进行驳回复审、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中,两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部分服务上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委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乾隆书院”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乾隆长寿养生功”、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乾隆帝王养生”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乾隆舫”均含有“乾隆”两字,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在前述评审意见中,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审理结果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鉴于行政效率原则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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