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4665号“光速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8 10:08:4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27
关于第20984665号“光速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12号
申请人因第20984665号“光速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41772号“光塑美GUANGSU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引证商标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使消费者混淆并造成误认误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设计图、店铺照片,“速”、“塑”释义,广告宣传相关材料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光速美”,引证商标由汉字组合“光塑美”及对应汉语拼音“GUANGSUMEI”组合而成,“光塑美”为其显著认读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