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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29452号“理想ID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22 15: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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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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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29452号“理想ID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13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富利华商店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929452号“理想ID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972517号“IDEAL BA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17093号“爱電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95506号“IDEA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513058号“弋芭仕 IDEAL B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极易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602246号“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十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且以上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十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整体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15466号“理想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38280号“理想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348825A号“理想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348826A号“理想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237502A号“理想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理想”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8384号“理想L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的主要认读文字“理想”、第13938282号“理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中的文字“理想”,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IDEAL”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448330号“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中的“IDEAL”、第11557911号“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938281号“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中的文字部分、第16348827A号“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中的文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淋浴隔间;燃气炉;澡盆;冰柜;沐浴间;沐浴器;盥洗盆;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壁炉(家用);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消毒碗柜;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壁炉(家用);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消毒碗柜;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段晓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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