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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04839号“Cos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22 15:26:4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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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304839号“Cos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11号

   

  

申请人:湖州南浔红檀楿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4839号“Cos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03136号“COSMOS”商标、第9875944号“酷丝寐COSMOS”商标、国际注册第1298164号“COSMO”商标、第8206682号“科西慕COSIMO”商标、国际注册第658806号“COSMOV及图”商标、第1142791号“COSCO”商标、第3856435号“COS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构成要素、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拥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手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虽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我委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是否近似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osmo”与引证商标一“COSMOS”、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COSIMO”、引证商标六“COSCO”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其间仅个别字母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独立显著部分中个别字母虽经设计,但结合其它部分,相关公众仍可将其作为“COSMOS”识别,申请商标“Cosmo”与引证商标二“COSMO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Cosmo”与引证商标三“COSMO”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垫枕;室内百叶帘;家具;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垫枕;用于建筑构件安装或连接的建筑构件的多层结构复合板(夹层构件),例如窗、门和同样的构件 (以塑料或木材为主的半成品); 金属家具;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手册未显示申请人,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商标使用人的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段晓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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