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76403号“SYMPATEX新保适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1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对第13176403号“SYMPATEX新保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中国拥有"新保适SYMPATEX及图"商标在先注册,通过长期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众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98562号"新保适SYMPATEX及图"商标、第4498561号"新保适SYMPATEX及图"商标、第4498563号"新保适SYMPATE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第22类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使用和注册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联系,从而将有害于社会注册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与中国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发票;
3、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互联网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