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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76427号“新保适SYMPA TEX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99号
申请人:西姆泰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甬江服装材料厂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对第13176427号“新保适SYMPA TE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历史悠久,其"SYMPATEX"品牌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并获得注册第905914号"SYMPATEX"商标、第4498561号"新保适SYMPATEX及图"商标、第4498565号"新保适"商标、国际注册第921140号"SYMPATEX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异议人公司官方网站介绍;
2、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部分驳回及异议程序后核定使用在第24类“桌布(非纸制)”商品上,于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
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针织物"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至我委审理时,引证一至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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