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12790号“人 人人通 RENREN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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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12790号“人 人人通 RENREN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406号
申请人因第17712790号“人 人人通 RENRE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23166号“人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4613号“人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商标局引证的第5278684号“人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电子监听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人人通”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完全相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移动电话、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移动电话、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教学学习机以外其余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移动电话、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教学学习机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话、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教学学习机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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