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4335号“港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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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4335号“港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10号
申请人因第20674335号“港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港漢”及由字母“GH”变形成的图形相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6683号图形商标、第6658243号“GH”商标、第12726676号“GH”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闫洁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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