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15688号“呷咪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5-20 19: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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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15688号“呷咪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0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7日对第16415688号“呷咪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083793号“呷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二、争议商标带有“饺”字,而饺子属于第30类商品,消费者看到“饺”字会认为是做饺子的品牌,其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极易导致对产品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各种荣誉证书;
3、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由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速冻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呷咪饺”指定使用在速冻菜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姚晓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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