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23268号“HI-T彩虹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8: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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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923268号“HI-T彩虹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410号
申请人因第16923268号“HI-T彩虹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87358号“HIT 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9123号“哈工大 H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97323号“H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该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HI-T”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HITS”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并存于该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其余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其余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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