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96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8: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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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396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27号
申请人因第20839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其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59786号“zoom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初审的商标信息;产品、包装及合格证图片;办公场所、品牌连锁店店面装潢、员工名片及员工工牌图片;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宣传册、宣传单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闫洁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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