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2381号“铺连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9 15: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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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12381号“铺连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68号
申请人因第20712381号“铺连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的第35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具备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铺连铺”构成。该文字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成片的店铺”,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以及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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