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00248A号“TiM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0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对第14400248A号“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iMi及图”标识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对“TiMi及图”标识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367720、13367786、13367873号“天美艺游TIMI STUDIO TiMi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TiMi天美艺游工作室百度百科介绍;
2、天美工作室群的官方网站及部分游戏页面信息、新浪微博网页信息、微信公众号页面信息、百度百科介绍;
3、TiMi工作室群游戏获奖的网络报道;
4、《成都商报》、《东方早报》关于TiMi游戏的报道;
5、申请人委托创作合同、作品登记证书;
6、时间戳认证的天天酷跑百度贴吧中有关申请人及“TiMi”标识的页面;
7、关于天美艺游百度贴吧、黄杨工作室网页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799号公证书;
8、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
9、申请人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