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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85817号“TERRA INTELLIGENT DOS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7 16: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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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85817号“TERRA INTELLIGENT

DOS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53号

   

  

申请人:特拉生物科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安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885817号“TERRA INTELLIGENT DOSING+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4655号“TER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7724892号“TERRA NA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4月7日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现正处于撤三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中药、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陈思
张学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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