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2410048号“金捷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16 17:48:30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479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2410048号“金捷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27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2410048号“金捷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JAGUAR/捷豹”品牌在中国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均已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521468号“JAGU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41147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572号“JAGUAR”、第1593839号“捷豹 JIEB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的驰名商标权,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其注册会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四、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秩序,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JAGUAR”品牌历史故事及介绍;
  2、申请人的商标在中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及其“JAGUAR/捷豹”品牌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材料;
  4、申请人的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0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6年7月7日经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1349号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16年8月28日,指定使用在第9类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汽车修理和服务的电、电子、机械和光学的测量和测量仪器和设备、测距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JAGUAR”商标分别于2004年、2012年经商标局异议程序认定为“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认定申请人的“JAGUAR”及“JAGUAR及图”商标构成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JAGUAR”以及“JAGUAR及图”商标中英文对应的中文翻译为“捷豹”,根据我委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JAGUAR”与“捷豹”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金捷豹”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英文“JAGUAR”相对应的中文“捷豹”,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用于汽车修理和服务的电、电子、机械和光学的测量和测量仪器和设备、测距设备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的“JAGUAR”、“捷豹”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