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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22780号“高老头 GOURME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金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22780号“高老头 GOURM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8404号决定,于2016年11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3年02月17日至2016年02月1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在此前调查中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05月06日通过第155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7日向我委领取了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一直进行实际的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网站展示的复审商标产品图片;
3、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发票及送货单据;
4、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合同;
5、复审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1年02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