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9774号“佐丹宾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7: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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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99774号“佐丹宾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63号
申请人因第20899774号“佐丹宾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18193号“佐丹森 ZUODA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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