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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95585号“上课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6 17:24:41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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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95585号“上课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66号

   

  

申请人:尚科博文(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5585号“上课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特点,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初步审定。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上课网”三个文字构成,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上课的网站”,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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