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9582号“Oy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7: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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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9582号“Oy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85号
申请人因第21059582号“O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56735号“欧也仕 OY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06156号“捷扬 JIE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二撤三裁定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Oyes”与引证商标一“欧也仕 OYESS”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通风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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