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7237号“路信 LU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77号
申请人因第20887237号“路信 LU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126832号“路信通”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726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71期《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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