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1328736号“LUISAVIAROMA.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15 17:24:09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656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1328736号“LUISAVIAROMA.CO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45号

   

  

申请人:路易莎维罗马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11328736号“LUISAVIAROMA.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69214号“LUISA VIA R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LUISAVIAROMA.COM”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广泛使用的商标,该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指向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LUISAVIAROMA.COM”商标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行业竞争者,并且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抢注世界知名商标。
  4、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申请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网及其他网络介绍;
  2、关于申请人及其“LUISA VIA ROMA”品牌的宣传报道;
  3、国家图书馆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检索报告;
  4、万网关于申请人“LUISAVIAROMA.COM”的域名登记信息;
  5、相关裁定及判决书;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
申请人于2012年8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8年1月18日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其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18年6月16日。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主要在第25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8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例如“ADAMI”、“CATARINA MARTTINS”、“COURT COUTURE”、“STEFANORICCI”、“JEANNOT”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以证明。
  我委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钱包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服务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存在区别,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LUISA VIA ROMA”商标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4、依据我委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80多件的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5、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