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4427992号“LAFITE SAG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15 17:22:19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751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427992号“LAFITE SAG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72号

   

  

申请人:合肥波图斯酒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3日对第14427992号“LAFITE SA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52598号“萨伽SA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早在2001年就申请注册了,被申请人在该商标中加上葡萄酒的通用名称“LAFITE”,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Lafite”词条释义的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自创的文字商标,“LAFITE”既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也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在先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LAFITE SAGA”是被申请人旗下“拉菲传说”系列葡萄酒的英文名称,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的“LAFITE”和“拉菲”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大量的使用已构成对应关系,并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被申请人“LAFITE”商标和“拉菲”商标为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SAGA DE R”商标也经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第33类商品上已有多件含有“SAGA”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争议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截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LAFITE”商标已丧失显著性。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与“SAGA”、“拉菲”、“拉图”等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声明及1855年葡萄酒等级评比结果、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出具的声明;
  2、被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包括法国、中国等地在先注册的“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文件;
  3、带有“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产品图册、宣传手册、产品照片;
  4、2006年和2008年进出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2008-2009年“拉菲LAFITE”葡萄酒备案清单及报关单、被申请人与香港公司签订的“LAFITE”产品的经销协议及香港公司出具的声明;
  5、被申请人与前经销商“美夏”签订的“LAFITE”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7-2008年“LAFITE”葡萄酒销售合同、1999-2002年及2004-2011年销售发票、2007年在中国的促销计划;
  6、各杂志、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从国家图书馆调取的关于被申请人及其“拉菲”葡萄酒的新闻报道、百度百科等搜索引擎关于“拉菲LAFITE”的介绍截图;
  7、行政机关裁定、法院判决;
  8、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SAGA DE R”商标的相关信息及关于“SAGA DE R”葡萄酒的介绍;
  9、“拉菲传说”葡萄酒的报关单、被申请人在中国的代理商进口“SAGA”系列红酒的发票;
  10、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代理人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
  1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注册的部分商标信息;
  12、《有关法语介词DE的几种用法》;
  13、被申请人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的关系的公证认证件(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其在法国当地的规模及影响力,不能证明LAFITE在中国的显著性。申请人在中国市场使用“SAGA”商标已久,通过持续销售和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建立了稳定的客户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SAGA”商标的使用早于引证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设计合同及发票、包装设计合同及收款凭证;
  2、产品图片、宣传册购销合同及发票、杂志广告投放合同及收款凭证、杂志广告页面;
  3、防伪服务合同及发票;
  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代订合同及收据、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5年2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6年10月11日,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3666号异议决定书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
  2、引证商标由南京冇奇氏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3年10月24日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被转让给合肥波图斯酒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