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95513号“黑牛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2-27 16: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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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95513号“黑牛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6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0日对第16395513号“黑牛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67138号“黑牛 HEI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6918号“黑牛 HEI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31654号“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08065号“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曾对区域名词加黑牛这一类型的近似商标提出异议,商评委及法院均支持申请人异议主张。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关联企业,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致使驰名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商标注册证;异议复审裁定书;法院行政判决书;部分荣誉证书;争议商标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非活家禽、食用鸟窝、食用油、牛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活家禽、食用鸟窝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我委对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寅君
谭诗小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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