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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62984号“波士乔治 BOSGEOR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2-27 15: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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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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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62984号“波士乔治 BOSGEORG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66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曾招科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0日对第10562984号“波士乔治 BOSGEOR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英文“BOSS”商标与中文“波士”商标已经建立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257001号、第1076982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第1285824号、国际注册第550975、606620、754225、782587、785514、827261、831750号“BOSS HUGO BOSS”系列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 第5424128号“波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属于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档案资料及其“BOSS”、“波士”系列商标档案;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申请人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BOSS”品牌专卖店列表;2013年度审计报告;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广告、代言、时装秀等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BOSS服装”检索资料;曾被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的证据;《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资料;有关商标侵权保护资料;被申请人恶意进行商标注册证据;在先案件裁定及判决;其他有关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及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法国啄木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后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英文“BOSS”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其中文翻译“波士”彼此之间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汉字“波士乔治”、外文“BOSGEORGE”及图形构成,其汉字部分“波士乔治”完整包含“波士”,其外文“BOSGEORGE”与“BOS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明确含义。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经营者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委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寅君
谭诗小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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