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4308号“藏易www.zang1.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1 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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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94308号“藏易www.zang1.c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13号
申请人因第21094308号“藏易www.zang1.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42815号“易藏网51YIC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96470号“江炙ZZ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由中文“藏易”和外文“www.zang1.cn”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藏易”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易藏网”文字相比较,虽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不属于相同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藏易www.zang1.cn”与引证商标二“江炙ZZANG”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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