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79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1 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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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79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14号
申请人因第21047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58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造型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园艺;园艺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4类园艺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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