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83633号“DONJOY
PERFORM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27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3633号“DONJOY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20418号“DEN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DONJOY”和“PERFORMANCE”及图形组成,其中单列一行的且具有醒目位置的“DONJOY”文字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文字与引证商标“DENJOY”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矫形用支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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